2021-03-10
代表:刘汉元
为解决我国区域经济结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自2001年起,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饲料产业在2005年被纳入其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实践证明,该项政策有力促进了西部地区饲料产业蓬勃发展,也促进了一批饲料公司走出西部、走向全国乃至全球,成为中国乃至全球饲料产业的龙头。但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下称《目录》),对饲料的要求由“绿色无公害”变为“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该调整未能完全考虑当下的中国国情和饲料行业发展现状,致使西部饲料公司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去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于延续西部大开发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今年1月27日,上述叁部委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对目录中鼓励类产业公司,同样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上述政策的出台,对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西部及海南自贸港饲料公司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均参照了《目录》,但该版《目录》在制定时,未能完全考虑饲料行业的发展现状,对饲料的要求由“绿色无公害”变为“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这不但增加了饲料公司的经营难度和负担,致使公司无所适从、困惑不已,而且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认证的相关法规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业饲料公司都难以达到要求,导致西部和海南自贸港的饲料公司,无法执行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公司的财务负担和经营压力,推高了饲料的生产成本,进而传导至终端消费者,违背了政策设立的初衷。
如按照《目录》要求“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执行标准,饲料公司将面临以下两点问题:一是饲料原料来源必须是绿色食品及其副产物,这将导致规模化生产难以实现。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发布的《绿色食品&苍产蝉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应是已通过认定的绿色食品及其副产物;或来源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物及其副产物;或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方式生产、并经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认定基地生产的产物及其副产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只应使用乳及乳制品、鱼粉,其他动物源性饲料原料不能使用;鱼粉应来自经国家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产地或加工厂。”&苍产蝉辫;按照目前的国情,饲料公司基本难以批量组织起绿色食品原料。按此标准,每家公司每年只能生产数百吨饲料,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而要享受鼓励类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必须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需占公司收入总额的60%以上,饲料公司将难以达到。
二是绿色食品饲料的认证成本高、效率低。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规定,“同类产物中,产物的成分、配比、名称等不同的,按不同产物分别申报”,即一品一证。当前,具备一定规模的饲料集团公司,推出的饲料产物少则几十、多则几百,申报绿色食品的工作量和难度大、效率低、成本高。且同属一家集团的各分、子公司只能分别申报各自产物,不能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报,进一步推高了申报的难度和成本。
目前,我国西部及海南自贸港的饲料产业在第二产业中的贡献力度高于东、中部地区,其中海南、广西、四川、云南的饲料产业对第二产业贡献较高,都在2%以上,海南达到7.55%、广西达到6.12%,普遍高于中、东部省市,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同时,西部及海南自贸港的第一产业占比较高,饲料产业有助于改善第一产业结构,促进农业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我国西部及海南的第一产业占比普遍高于东、中部地区,基本在10%以上,其中海南达到20.35%、广西为15.95%。饲料产业作为与第一产业紧密结合的产业,对第一产业的拉动作用明显,能有效促进第一产业内部结构调整,由传统的农业养殖转型为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因此需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进而加快上述区域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发展第一产业。
综上所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饲料产业要求的调整,方向固然是好的,转向了生产、种植更为健康、安全、附加值更高的农产物。但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产业发展现状,致使西部和海南自贸港饲料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建议:
建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进行补充解释,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鼓励要求标准仍然定位于“绿色无公害”。建议参考2013年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修订,由国家发改委出台补充解释,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鼓励要求标准仍然定位于“绿色无公害”。如此,才能更加忠于政策制定的初衷,有效落实国家优惠税收政策,推动西部及海南自贸港饲料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有力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